勞安認證
又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險的個人防護用品。它又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1)頭部護具類: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3)眼(面)護具類: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4)防護服類: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
5)防護鞋類:保護足趾安全鞋、防靜電鞋、導電鞋、防刺穿鞋、膠面防砸安全靴、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6)防墜落護具類: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2)所制造的產品應符合現行有效的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3)必須滿足生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生產場所、設備、檢測、管理等);
4)必須滿足生產所必須具備的人資條件(操作人員、技術人員、檢測認識、管理人員等);
5)生產產品所必須具備的相關技術性、控制性、指導性資料;
6)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產品安全防護性能保障體系;
7) 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標準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內代理商、進口商及其他單位:
1)具有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與產品制造商簽訂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協議或長期穩定的供貨合同;
3)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及健全的管理體系
5)銷售人員必須熟悉所銷售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及使用方法。
<--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說明-->
1、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2、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3、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4、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7、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8、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罰則說明:
⑴、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如上第1、2、3、4、5、6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有如上第7、8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盾牌中間采用字母“LA”表示“勞動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標識的編號。編號采用三層數字和字母組合編號方法編制。第 一層的兩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年份;第二層的兩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生產企業所屬的省級行政地區的區劃代碼(進口產品,第二層的代碼則以兩位英文字母縮寫表示該進口產品產地的國家代碼);第三層代碼的前三位數字代表產品的名稱代碼,后三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順序。
四、參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規定,標識邊框、盾牌及“安全防護”為綠色,“LA”及背景為白色,標識編號為黑色。
五、標識規格與適用范圍:
1.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防沖擊護眼具:18mm(包括編號) x 12mm (如圖一所示)
2.安全帽、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27mm(包括編號) x 18mm (如圖二所示)
3.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膠面防砸安全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膜壓靴、防穿刺鞋、電絕緣鞋:39mm(包括編號) x 26mm (如圖三所示)
4. 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69mm (包括編號)x 46mm (如圖四所示)
<--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說明-->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的;
2、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3、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4、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6、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8、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9、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11、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12、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如上第2項和第8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相關資訊
東北認證咨詢網
銷售一部:馬經理 13080850826
銷售二部:郭經理 18624038608